核心提示
“帅康”牌厨房用品十分有名,但此前,国内曾并存两家“帅康”,直到2005年9月9日,浙江省高院判决认定,中山帅康在全国范围内销售的产品侵犯了浙江帅康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这场“帅康”之争才告一段落。然而前不久,“真假帅康”在本市引发了一场消费者权益纠纷案。消费者李先生买了“帅康”后,以欺诈为由将商家告上法庭,请求双倍返还。最终,市二中院认定,经营者白某不构成欺诈销售,驳回了消费者双倍返还的诉请,只判令商家退货。
事件回放
买“处理品”引起纠纷
去年5月29日,李先生在河东区某装饰城个体业主白某的经营部买了一台“帅康”欧款钛金烟机、一台A21B型天然气灶具和一台传福厨中宝,总价2048元,除去厨中宝价款500元,烟机和灶具共花去李先生1548元。白某上门为李先生进行了安装,收取安装费20元。在使用过程中,李先生发现烟机和灶具存在质量问题,向白某报了保修。白某告诉他:“你买的是处理品,不享受保修,我们只能提供有偿维修。”对此,李先生不认可,向工商部门投诉。在工商部门的主持下,双方协商没有结果。于是,李先生将商家告上法庭,请求双倍返还。
一审法院
“知假卖假”就是欺诈
此案一审过程中,李先生提交了一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浙民三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中山帅康在全国范围内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帅康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并判决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宣传含有“帅康”字样及“SK”变形图案等侵权标识的现存产品。白某销售的“帅康”即中山帅康。对此,白某当庭表示知情,已因此停止进货并低价处理库存。
一审法院认为,白某明知其销售商品系侵权产品应当停止销售,却将该商品销售给李先生,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该行为构成欺诈。因此,一审判决白某为李先生办理退货手续,并赔偿其3096元,也就是“双倍返还”。
二审法院
“知假买假”已经明示
白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过程中,白某提交了4份新证据,包括浙江帅康的价格、其销售的中山帅康的价格等,以证实其销售的产品非浙江帅康生产,两种产品价格悬殊,并进一步证明其没有欺诈行为。
市二中院认为上述证据具有证明力,予以采信。该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中山市帅康电器有限公司系在广东省中山市依法注册成立的生产厂家,白某为“中山帅康牌”油烟机在津经销商。李先生在白某的经营部看样后购买,其间,白某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均为“中山帅康牌”,李先生购买时对此是明知的,同时李先生所购“中山帅康”与“浙江帅康”油烟机的价格悬殊。因此,在李先生没有证据证明白某明售“浙江帅康”暗售“中山帅康”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仅凭李先生提交的一份判决书即认定白某主观上存在销售欺诈欠妥。
至此,市二中院认为,李先生所举证据不足以表明其购买行为系由于白某所作的夸大和虚假宣传,而使其陷于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因此,白某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但鉴于中山帅康在全国范围内销售的产品侵犯了浙江帅康的商标是事实,对此,白某表示知情,并愿意退货,法院予以照准。因此,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自从“王海打假”开始,知假买假是否构成欺诈,一直为业内人士争论不休。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知假买假”,对上述争执没有借鉴意义。本案中的中山帅康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假货”。在销售过程中,白某也没有打着浙江帅康的旗号卖中山帅康,而且在销售过程中,已向消费者明示其所售产品是中山帅康,并降价处理。法院调查发现,市场上浙江帅康同类产品卖4000多元,而中山帅康仅卖1000多元,二者相差特别大。因此,白某的行为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因此,以欺诈为由判其双倍返还,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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